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 电话:15308086818
  • 邮箱:824204777@qq.com
  • 联系人:吴老师 熊老师
  •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天紫界写字楼2410室

复习指导当前位置:首页>> > 一级建造师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5年一建考试《法规知识》知识点精讲(6)

作者:吴老师 来源:西南鲁班培训 日期:2015-03-13 16:35:09 人气:0 

  1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一、宪法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的宪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三、行政法规

  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